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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公告桃園市 中壢區 內定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4月14日桃衛健字第1120033589號函辦理。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同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四、又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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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公告:檢送本府衛生局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桃園市內定國小全球資訊網-中壢區

發佈者:鄭冠瑛 / 發佈時間:2023-04-2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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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4月14日桃衛健字第1120033589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同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 又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五、 請貴校倘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請填具「學校發現學生涉違規移送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衛生局處辦。